春的故事 第三部(63)(6/7)

    但是,中国很多打着高科技名头的所谓大数据民营企业,根本不是将大数据作为一项造福人类福祉的新型技术或手段或方式来应用,而是将大数据当作敛财的工具,甚至丧失道德和法律底线,通过到处贩卖个人隐私信息。如你去某个楼盘看过新房如果留下信息,你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每天都会接到房屋中介、银行贷款、装房装修的电话,让你不胜其烦。医院里病人的各种健康信息也会被私下里到处买卖,为那些医药企业、所谓的健康恢复企业等等所使用。再有就是这次案件涉及到的个人位置信息,这样的核心机密信息往往都是跟随着各种犯罪行为,用来谋取暴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道:"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大数据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到处出现,这就是资本逐利的需要。可惜国家在大数据立法层面没有跟上,宪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至于哪些大数据可以使用,哪些不可以使用;哪些只能用于公益活动,哪些适合群体画像,哪些严禁使用等等,以及如果违法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刑法处罚等等,这些其实都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解决,所有大数据公司才能因此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现在是各家大数据公司都是游离在灰色地带,视图攫取大数据更多的价值,可不知道一不小心就犯了罪。这样看来,中国的大数据公司的发展与崛起,似乎都带有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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